医保患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审批规定
医保患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审批规定
各临床科室:
按照兰医保【2008】63号文件,关于调整人血白蛋白的使用及审批管理的规定,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适应症:
1. 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
2. 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
3. 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患者(限60g)。
二、审批程序:
1.在适应症范围内的须填写血液蛋白审批表(除县医保患者外),注明蛋白化验结果,并按照适应症提供化验单据,由医保科审批后使用,按乙类结算(外购蛋白不能并账,费用自理)。
2.医保患者使用白蛋白不在范围内的按自费结算,由主管医师与患者签署自费协议书,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患者自行负担。
3.人血白蛋白使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对未审批而使用的患者,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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