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审批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号:【

医保患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审批规定

 

各临床科室:

按照兰医保【2008】63号文件,关于调整人血白蛋白的使用及审批管理的规定,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适应症:

1. 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

2. 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

3. 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患者(限60g)。

二、审批程序:

1.在适应症范围内的须填写血液蛋白审批表(除县医保患者外),注明蛋白化验结果,并按照适应症提供化验单据,由医保科审批后使用,按乙类结算(外购蛋白不能并账,费用自理)。

2.医保患者使用白蛋白不在范围内的按自费结算,由主管医师与患者签署自费协议书,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患者自行负担。

3.人血白蛋白使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对未审批而使用的患者,医保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