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上述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注重实效、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效能风暴行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等工作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机制。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

    (二)重点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

    (三)对干部群众反映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核实及追究处理情况。

    (四)其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结合巡视监督、信访受理等工作进行。

    (二)开展专项检查时,应当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召开有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物账册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进行暗访,必要时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参加,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在监督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通知(暗访除外)。

(二)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并向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不力和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通过文件、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党委、政府在督促检查中发现并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隋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年底开展集中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每季度应当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监督执行情况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进行会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1 342 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