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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编辑: 图: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点击数: 字号:【

 省、市、区医保参保人员,在住院处(或急救中心)办理入院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参保患者须持医保证、住院证、介绍信、社保卡(市医保已发卡人员)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缺少医保证、介绍信者,按全额押金医保办理,并在三日内补齐,否则全自费结账。其中:永登、皋兰、红古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医保,介绍信上要有医保局的审批章(需持介绍信去医保局审批);对省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时押离休证;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持医疗证、单位介绍信。外地医保及合作医疗保险,电力医保、平安保险按“全自费医保”办理,参照医保管理,出院时自费结账,回相关机构报销。

2、对交通肇事、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外伤直接按自费办理,对其他意外伤害患者在病历首页加盖“全额押金、待审核医保”。

3、对出院后不足15天(同一种病)又入院的参保平诊患者,原则上要在上一家收住医院治疗。

4、严禁挂床住院、体检住院及冒名顶替住院,费用清单要参保患者医嘱相对应。

5、医保患者出院时,要认真审核费用清单。对未做的检查、治疗要在点击出院时由科室办公护士及时予以退付,不能等到结账时再退费(计费)。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限国产),在使用前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外购蛋白不予报销。离休干部因急救或癌症需使用自费药全额承担。

特别强调:市医保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对于因单位未缴费卡被锁者,先按自费办理并与单位及时联系。

省内其他地、县医保及合作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1、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事先声明是地、县医保或合作医疗保险患者,由住院处收费人员在病历首页加盖“地、县医保(全自费结账)”印章,住院期间按照省、市医保人员住院管理。

2、对住院患者的姓名要与患者户口本、省份证或医保证上的姓名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住院,否则责任自负。

3、患者出院后自费结账,凭住院发票、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回当地机关机构报销。(需要病历复印件,去病历档案室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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