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高新强
1 背景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了包括纠纷预防体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处理监督、赔偿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委主管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从2002年到201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解决了大量的医疗事故纠纷。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医疗机构整个门诊量是81.1亿人次,2018年诊疗量2.55亿人次,医疗纠纷有10.2万起,这个数字是有赔偿的医疗纠纷,有很多投诉没有统计进去。比较恶性的事件减少。但相对的是,暴力事件减少了,软暴力事件开始增加。
同时,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逐步凸显,自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医疗事故和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长期并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的周期长、费用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不足,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退鉴时有发生。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也不适用了,非诉讼途径不是很顺畅,致使一些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还引发了一些暴力伤医的案件。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形式上保留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并存,并寻求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构、管理机制、鉴定原则与规则,即由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授权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规定》,授权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及处罚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