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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编辑: 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点击数: 字号:【

各处、部(室)、临床医技科室、教学科研及直属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的规定,凡个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方便职工,经与城关地税一局协商,我院职工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代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叁份;

(二)《XX单位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明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份。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表》已由财务系统自动生成,可到财务处会计科查询,满足申报条件的,需打印《申报表》,并在“纳税人”处签名。需要说明的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收入仅为从院内取得的收入,从院外取得的收入可在《申报表》相应栏中填报。

(二)计划财务处将满足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发送各科邮箱。

(三)请满足申报条件的人员务必于317日前,将《申报表》(3份)报至计划财务处会计科(行政楼A214室),联系人:安民。

(四)如有疑问,请咨询计划财务处会计科,电话:8942725

特此通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2.《XX单位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明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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