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各部、所、科、室:
2013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201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产生的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应用性成果,带动甘肃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成果,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成果。突出创新水平、应用效果,转化优势,鼓励产学研联合创新,加大对企业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二、推荐类别和要求
2013年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分: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申报省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甘肃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在省内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作为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只能参加1项,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
三、申报条件
(一)科技功臣奖
省科技功臣奖只推荐个人,候选人应是现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有建树。
(二)自然科学奖
1.必须是以论文、专著的形式公开发表,主要论文、专著到推荐截止之日应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2010年9月15日以前公开发表),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第一完成人至少应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并排位在前4位,且每篇代表性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人应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完成人的代表性论著其他作者(至少前4位)的知情同意;主要论文(著)要同时附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出具的被引用情况检索证明(原则上不能使用本单位、本系统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
3.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如署有国外工作单位的,应当由国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属于作者的书面证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三)技术发明奖
1.其核心技术应当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已授权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等,且技术成熟。规模化应用于本省生产实践3年以上(2010年9月15日前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排名前3位的候选人必须是本项目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之一(当该知识产权持有人少于3人时除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发明人时,应当征得其他发明人和权属人的知情同意。
(四)科技进步奖
申报项目应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1.项目整体技术已稳定应用3年以上(以2010年9月15日之前投入应用),证明其技术成熟,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必须提供该成果取得实际应用3年(即关键技术在2010年9月15日前开始应用)以上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税务证明或单位财务证明)、技术转让协议等;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提交技术转让合同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合同,合作企业提供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
3.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 应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应是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软科学成果不再列入省科技进步奖受理范围。
5.要求出具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具有公信力的技术成果评价证明,如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鉴定)证书、测算分析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权、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2010年9月15日之前批准)、用户证明及经济效益证明;土木工程类项目必须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工程验收3年以上(2010年9月15日之前计算)。
五、其他
1.曾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后推荐,须提供相应的验收证明和应用证明,并在附件中提供验收结论、课题组及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
2.凡申报科技奖的候选项目,核心技术应当是经过省级或行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3.附件材料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的证明,工程类项目须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是已授权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是指该项目实施过程直接产生的效益凭证、票据证明等,主要是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不接受申报单位自制的、只由证明单位分别填写数据的应用证明。应用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出具时间须为2013年1月以后。
4.不予推荐的项目包括:(1)未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号的;(2)参加了上两个年度省科技奖励评审的未授奖的;(3)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涉密的项目;(4)应用技术类成果未应用且应用期不足3年的;(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6)软科学研究成果;(7)科普论文,科普报纸、期刊,国民学历教育教材、实用技术培训材料,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作品等;(8)有知识产权争议未解决的;(9)其他不符合推荐要求的。
5.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由项目申报者负法律责任。
六、公示
根据通知要求,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在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申报奖种、前三位完成人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关键技术与创新点、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公示时间为一周。凡申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老师请于10月9日前将以上信息发送至邮箱cgzl@lzu.edu.cn。
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七、推荐书要求与推荐时间
(一)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推荐书填写请参照推荐手册中的详细说明,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点、发明点,技术创新内容及取得的效益。
(二)申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
(三)由于我校推荐科技进步奖名额有限,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老师须在10月7日前报送纸质版推荐书1份至校科技处成果办(贵勤楼447室)参与评审(医学类项目原则上应获得过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评审通过即可获得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申报系统”(http://61.178.109.106/xmsb/)。“甘肃省科技奖励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9月25日00∶00~10月23日24∶00,关网后不再受理。
(四)申报人在10月22日12:00前将推荐书纸质版(包括推荐书主件和附件,推荐书主件由推荐系统生成并打印,推荐书主件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且必须与网络上传数据内容完全一致,请勿另加封皮,所有书面资料一律为A4开本。)2套报送科研科。
八、联系方式
科技厅成果处:
联 系 人:任贵忠、李娜 0931-8882167,8877329
网络技术支持:舒毅 0931-8885131
兰州大学科技处:
联系人:张奕 阴怀勇
联系电话:8915528 8915530
E-mail:cgzl@lzu.edu.cn
二院科技处:贾秋芳
联系电话:8942240
科研科
2013年9月29日
相关阅读
- 上一篇:招标公告(LDEYZBGG2013-044)[ 09-29 ]
- 下一篇:关于申报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的通知[ 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