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全市6个县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0.8万元内。
(五)乳腺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
(八)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九)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十)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一)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二)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三)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五)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六)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七)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八)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十九)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二十)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以内。
(二十一)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二十二)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45万元内。
(二十三)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四)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五)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
(二十六)Ⅰ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三、省级诊疗医院及救助病种
1.甘肃省人民医院:除重度精神病外,其余25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2.兰州大学第一医院:26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3.pc28预测在线预测神测网3.2:除脑瘫儿童患者、耐多药性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外,其余23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4.甘肃省中医附属医院:除耐多药性肺结核外,其余25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5.甘肃省中医院:除重度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苯丙酮尿症外,其余22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6.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除耐多药性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外,其余24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7.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除重度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外,其余23种重特大疾病均可诊疗。
8.兰州市中医脑病康复医院:诊疗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脑梗死、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4种重特大疾病。
9.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诊疗重度精神病。
10.天水精神病医院:诊疗重度精神病。
四、救助方式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在市定点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区民政局与扶贫办共同开具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民政部门2份,定点医院1份,见附件1),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的定点诊疗医院和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治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见附件2),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实施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
(五)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本实施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按照本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及时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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