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部(室)、临床医技科室、科研机构、教研室及直属部门:
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了“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见附件),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
《规则》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第二条列出了8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同时,《规则》第十一条列出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的多种途径,包括:
1.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2.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3.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4.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5.其他途径。
此外,《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科研失信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2.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5.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7.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此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科技处
2022年9月15日
附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