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2022年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2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积极服务国家发展需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建立科学评价导向,充分发挥推免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推免工作要严格规范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推免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执行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社会科学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医学部分管教育教学工作副主任,有关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须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推免生遴选工作。

第三章  推免计划分配

第六条  今年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推免计划名额共1151名,其中国家专项计划41名(“研究生支教团”19名、“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5名、“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17名),按照教育部有关通知执行;其余1110名推免名额结合我校实际,依据教学单位学生人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等分配至各教学单位及有关单位,本年度40名推免名额增量重点向基础学科、应用技术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倾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未完成的推免计划应及时退回教务处,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对未及时退回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分配中予以扣减。

第四章  学生申请资格

第八条  纳入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免费医学定向生),一贯学业表现良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具有申请资格:

(一)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和不良学风记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1.萃英学院二、三年级所修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或班级综合测评排名前90%(含)的学生,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班前三年综合测评排名前80%(含)的学生,省级人才培养基地班前三年综合测评排名前60%(含)的学生,专业班前三年(五年制的为前四年)综合测评排名前50%(含)的学生,具有推免申请资格。

2.在本科就读期间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可突破前述综合测评排名要求申请推免资格。以特殊学术专长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为通讯作者)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综合测评排名要求可放宽至班级80%(含);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综合测评排名要求可放宽至班级80%(含)。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及以上赛事中获得个人单项前3名,或在全国大学生联赛(含分区赛)及以上赛事中作为主力队员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个人综合测评排名不做要求。

4.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班前三年综合测评排名前80%(含)的学生,省级人才培养基地班综合测评排名前60%(含)的学生,专业班前三年综合测评(五年制的为前四年)排名前50%(含)的学生,具有“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的申请资格。

5.申请“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入)学的毕业生推免”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不做要求

6.“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等教育部及相关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申请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及以上(不含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西藏自治区按照少数民族控制分数线投档、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类型录取的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外语要求,由艺术教学单位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外语类专业学生专业外语四级合格。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坚持科学遴选,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思想品德考核。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学业考查。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相关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三)综合评价。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学生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综合素质、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科研训练情况、志愿服务经历、国际组织实习经历等指标(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评价内容。

第六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推免工作按照“综合测评入围,总成绩确定排名”的方式进行推荐。总成绩由学业成绩与综合评价得分加权组成,学业成绩与综合评价得分均为百分制,权重之和为1,其中学业成绩在总成绩的权重不低于70%(含70%),综合评价指标的内容和各部分所占比例由教学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推免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科研训练情况、志愿服务经历、国际组织实习经历等材料。各教学单位应制定本教学单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评分标准(学生学术类成果评分标准可参考学校学术类成果认定指导意见),按照评价指标分类模块成立若干审核评议小组(每个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分别对学生情况进行评分,其中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科研训练等指标应由相关学科专家(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答辩等形式对学生代表性成果、奖项等进行鉴定审核,并按照学院的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根据教学单位各审核评议小组的评分情况,汇总计算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并与学业成绩相加得到总成绩,依据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拟推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以特殊学术专长申请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3名为该生授过课或熟悉学生情况的教授或副教授署名推荐,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获奖证书、已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在线发表的论文)至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学科特长学生的特长资格进行认定(可参考学校学术类成果认定指导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凡通过审核鉴定和答辩被认定为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和院内其他申请推免学生一起,按照教学单位统一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并与学业成绩相加得到总成绩,依据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拟推免名单。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等专项计划由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推免工作文件及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要求见相关通知。

第十四条 学生在推免报名时,普通推免和“研究生支教团”“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等专项计划可以兼报,专项计划只允许申报一个,学生需在拟推免结果公示之前选择确定其中一个推免类型,如被其中一个类型确定为拟推免名单并公示,另一类型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凡组织实施推免工作的相关单位,在公示拟推免名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递补名单。具有(拟)推免资格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时,需提供书面承诺书,各单位严格按照公示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推免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推免计划分配方案,细则须包括教学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计划分配原则、入围学生的确定原则、教学单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总成绩得分计算公式、拟推免学生的确定规则、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细化并明确有关要求,充分考虑推免条件的合理性,并严格执行。教学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召开推免工作动员部署会,向学生宣讲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计划分配方案等相关政策办法,并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学校及教学单位的政策办法开展推免工作。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推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学校要求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推免工作。对拟推免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学号、姓名、专业、总成绩及排名等信息。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推免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本办法执行。对推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生的推免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推免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者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推免工作的应主动回避并报备,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教学单位报备申明。对未按规定申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申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申请推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过期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学生对推免政策或推免工作相关环节有异议时,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给予答复。学生也可以直接向教务处(8912031)、纪检监察部门(8912159)反映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推免名单确定后,教学单位应及时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汇总造册并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各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依本办法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22年推免工作结束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