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内部机构或者另一个机关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情况。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点: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特别是当涉及有关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事宜时,更应如此。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平行文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准文种。用于平行文的文种相对较少,主要有函、周知性的通知以及告知性的意见。
2.注意联合行文的条件。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3.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5.注意行文的语气。在写法上,由于平行文的各机关或部门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要做到态度谦和、语气平缓,不能唯我独尊,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气。
6.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摘自:《中国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写作规范技巧与范例指导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