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ABC

-- 发展党员篇(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党务工作ABC

发展党员篇(二)

党的十九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的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广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党务工作的规定要求,将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介绍。希望广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新要求,呈现新气象,取得新作为,筑牢党务工作根基,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程序和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以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基础上,经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列为发展对象。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调动工作单位,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的,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对其进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并经过考察基本达到要求,未进行上述内容的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不甚了解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当具备上述这些条件,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还要有以下程序:培养联系人提出建议,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党支部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是对要求入党的人不同阶段的称谓,也是衡量入党申请人成熟程度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