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5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是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立足实践、改革创新、弘扬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围绕学校教育教学面临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开拓创新,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学校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全面发展本科教育服务。

第三条  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意义和范围分为重点项目、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由教务处归口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一般项目由学院(含校内各相关单位,下同)归口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重点项目是指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改项目。

(二)委托项目是指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教学或管理团队开展的教改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局部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较为集中的教改项目。

第四条 教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为项目的责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教改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运行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立项评审,学校委托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项资助。

第六条  一般项目由学院负责,学院教学院长负责本院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在项目结题报学校审核认定通过后,列为一般项目。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拟订详细的项目申报和实施指南。

第七条  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由学校统一发文确认立项,一般项目由学校统一发文认定。

第八条  教改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限报1项教改项目,团队成员应结构合理,能充分发挥各自专长,经费预算合理。在研教改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前不得以负责人身份再次申报教改项目(委托项目除外)。

第九条  教务处和学院根据年度立项通知和具体申请情况等因素进行立项评审。申报人应填写《兰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送至教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原则上,申报重点项目的研究课题须经一般项目立项、培育或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归口管理单位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兰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计划推进项目研究工作,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兰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报告书》,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报告书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总结、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对于未按计划执行的预算,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的运行、相关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经费按计划执行,力争通过教改项目工作的开展提升本单位本科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评定,通过评定后方可予以结题。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实绩实效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评定的质量关。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研究最终成果包括课堂教学效果提升方法、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调查研究报告、硬件设施建设、程序开发、课程讲义或PPT、课程教学设计报告、教材、教学著作、论文、专利等。上述未列入的成果形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资助出版专著或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兰州大学**年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 Education and Teaching Reform Research Project of Lanzhou University + Project Approval Number)。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重要和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先提交学校保密办等相关单位审核并同意其公开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或发表。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立项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资助经费分为先期划拨经费和中期划拨经费两部分,由学校直接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立项后,将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划拨先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进度,严格遵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好各项经费的支出。对于经费执行情况不良的,教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向负责人做出提醒,经提醒后仍无改善或改善效果不好的,停止中期划拨经费的拨付,并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经费,确有必要的,学院可予适当资助。项目结题后经学校审核认定为校级一般项目的,学校根据认定结果分档给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并提交《兰州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表》,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的进展及创新情况,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结题材料,将合格材料统一报教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可采用现场答辩、专题汇报、同行点评、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延期验收:

(一)未完成立项书中规定的计划任务;

(二)未按期达到预期成果,成果意义不大、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低;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验收为优秀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将通过组织汇报交流与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其研究成果优先推荐申报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

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和整改方案,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延期执行的研究项目到期若仍未通过验收,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的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开展转化工作。学校将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并将定期组织评奖,积极推荐优秀成果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学院教改项目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学院年终绩效评定和以后教改项目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如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交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教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项目如被终止实施,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退回结余经费,剩余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兰州大学教改项目。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撤销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退回结余经费,剩余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教改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剩余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教改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教改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结题验收审核职责,积极进行优秀成果转化,促进本科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对于职责履行不佳的学院,学校将限制后续教改项目申报数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教学单位教职工申报教改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