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
限制用药使用通知
各临床科室:
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凡是超出“药品目录”中限定用药的使用范围,医保局将进行全额扣除并处罚,现将限定用药集中整理后挂在HIS登录界面“相关文件下载”医保相关中,纸质版同时发至科室(附后),请各科室严格按规定执行。
医保药品限定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基金保险支付不受此限制。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兰大二院医保处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