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医保和兰州市职工/城乡居民
医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医保患者医疗待遇水平,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管理,优化经办服务,现将甘肃省省直医保以及兰州市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的规定如下:
一、 谈判药品使用规则
严格按照甘人社通〔2018〕25号文件《关于甘肃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兰医保〔2018〕26号文件《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管理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执行。
二、 谈判药品使用规范
1.省直职工医保患者住院及门诊均可使用谈判药品。
2.省直职工医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需提供检查资料,经省直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备案后使用。如需使用2种以上(含2种)肿瘤靶向治疗药品,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家审定并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兰州市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
1.兰州市职工及城乡居民患者仅限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患者如需在住院期间使用,应先办理购药的相关手续,出院时按照门诊报销流程与住院费用同时结算。
2.使用谈判药品需提供检查资料,经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备案后使用(备案流程详见附件3,使用流程详见附件4)。
3.使用谈判药品采用审批准入制度,需先申办长期门诊,并且符合谈判药品使用适应症、临床诊疗规范和医保支付相关规定的,方可使用。
4.申请使用康柏西普和雷珠单抗的患者无需申办长期门诊。
三、谈判药品责任医师职责
严格按照兰医保〔2018〕26号文件《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管理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的《责任医师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四、谈判药品费用结算
1.省直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时,由个人自付20%(该自付不享受公务员补助)后再按照乙类药品报销。如在特殊疾病门诊及其它相关治疗中使用,实行单独审批结算,按70%比例报销,不计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2.兰州市职工及城乡居民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时,按照乙类药品相关比例在特殊病门诊进行报销。
3.省直职工医保及兰州市职工及城乡居民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均不占药占比,不计入医院住院总费用。
请各临床科室组织科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甘肃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管理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兰州市医保谈判药品备案流程图
4.兰州市医保谈判药品使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