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部(室)、中心、科、所、直属部: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全年个人年所得(包括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收入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广大职工,经与西关税所协商,2014年我院的纳税申报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为此,请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职工,务必于2月5日前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行政楼214室)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相关要求填报,由财务处汇总后统一办理。如有疑问,请咨询会计科安民,电话8942725。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