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校党委发[200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医院发展党员工作做如下安排:
1、各党支部应每半年制订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党委组织科备案。党委组织科负责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2、党支部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受理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通过所属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分配其一定的培养教育任务,帮助组织进行培养教育。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培养教育,在分党校培训或推荐接受党委党校培训。
4、党支部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时,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在广泛听取有关党内外职工或有关群众意见基础上,由支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组织科备案。重点培养对象确定后,要及时进行公示。《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
5、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长程度和思想政治表现,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内外职工或有关群众意见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至15天。公示期届满后,没有出现有关影响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问题的,由支委会上报院党委审查批准。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应当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6、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安排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7、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并报院党委审查批准。
8、发展对象政审合格的,支委会应当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介绍人填写的意见进行严格审议,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9、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0、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将本人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上报院党委进行审批。
11、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指派专人(党委或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写实薄》、《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和支部发展党员的程序进行审查,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同本人谈话以作进一步考察。公示情况和结果,谈话人的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12、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审批后应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盖章和备案。
13、预备党员经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院党委应当就吸收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4、院党委组织科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新吸纳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薄》。入党介绍人应当继续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
1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上报院党委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盖章和备案。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16、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本人按规定的归档材料和转正申请书、个人简历或自传、《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薄》等材料,交院党委组织科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党委组织科保存。